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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香怡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641号
案件名称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香怡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正权,中山市古镇香怡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41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香怡五金店。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陈香,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香怡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32××××.7,名称:吊灯MA04456C-001)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孙正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正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1265.5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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