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
被执行人曲靖同悦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花柯路**。
法定代表人马康,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同悦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权利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总标的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278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待执行的债权为62780元(含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昆民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曲靖同悦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