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边群鑫路星光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钱华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鑫大裕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村工业区茶东二路**之二。
经营者:古心华,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广州万众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村培正路**之一。
经营者:古心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鑫大裕金属制品厂、广州万众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