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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吴礼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6执28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吴礼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吴礼晗;吴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礼晗,男,1989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吴君,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礼晗、吴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6民初字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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