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092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5400048034。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运动派服装店。
住所地:。
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北路阳光商业城v>经营者:陈润柱,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运动派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运动派服装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