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142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