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莱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2号1号楼3单元1-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熊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洛知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莱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洛执字第3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莱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