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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信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37号之1
案件名称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信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信纺织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7号之1原告: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雷姆沙伊德。

法定代表人:乌里希·沃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荣,江苏康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

法定代表人:贲永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安信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489号2-2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英,公司员工。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信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分别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撤回对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6年11月9日撤回对苏州安信纺织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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