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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797号
案件名称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797号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号仓库2层201部位。

法定代表人DonaldB.Osborn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洪健东。

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是涉案“塑料传送带模块”(专利号ZLXXXXXXXXXXXX.5)发明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发现被告制造、销售型号为HS901C的被控侵权传送带产品,并在上海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二届2016上海国际加工包装展览会上许诺销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还涉嫌出口上述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HS901C的传送带;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为:依现行法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产品制造地和销售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鉴于原告称被告在上海市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也提交了证据,但因本案刚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的证据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而未经查证核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原告前述证据依法尚不能支持其被告在上海市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之事实主张,本案宜由侵权产品制造地即被告住所地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发明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HS901C的被控侵权传送带产品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并提供了(2016)沪东证经字第11059号公证书初步证明被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参展时展出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

因此,上海市系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本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以原告提交的证据尚未查证核实为由,主张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凌 崧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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