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刑初9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均梅,女,1988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淘宝店经营者,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因本案,2015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亚明、杨莉丰,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均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小芳及吴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均梅及辩护人徐亚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蒋均梅从他人处低价购进标有“Triumph”(黛安芬)商标的文胸,在其淘宝网上经营的“格**内衣店”及“黛安芬**内衣店”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计203万余元,被告人蒋均梅从中获利20万元。
2015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对“格**内衣店”及“黛安芬**内衣店”所在的海宁市海昌街道玫瑰园8幢2单元**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Triumph”(黛安芬)商标的文胸900余只、吊牌2300余张(计价值7万余元)。
经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委托的机构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均梅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均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胡某、朱某、蒋某、于某、周某、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淘宝店铺截图打印件、交易记录截图,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暂扣款票据,光盘,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均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1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均梅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均梅在实施本案部分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蒋均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均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均梅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