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52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烽会私房菜馆,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景观大道景江东方12-A1号门面。
经营者:薛梅,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亳州市酒城酿酒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马秀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烽会私房菜馆、亳州市酒城酿酒实业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