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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鸥与陈伟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824号
案件名称李鸥与陈伟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鸥,陈伟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24号原告:李鸥,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姣,女,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李鸥与被告陈伟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鸥于2016年11月2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鸥负担。

原告李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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