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025号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孟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沈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沈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