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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2民初29754号
案件名称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9754号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西经济开发区雁西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高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7号10号楼21层422号。

法定代表人:柴宗保,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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