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9754号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西经济开发区雁西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高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7号10号楼21层422号。
法定代表人:柴宗保,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逗逗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佰业天和(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