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初2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次荣江烟酒商行。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田森嘉园B区11号。
法定代表人高艳珍,系公司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小军,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临县白文镇曜头村村民,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次荣江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