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抗105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Executive’sDigestLimited)。
住所地:英属开曼群岛大开曼乔治城,邮政信箱32322SMB,埃尔金大街瑞凯特广场世纪院4层(4thFloor,CenturyYard,CricketSquare,ElginAvenue,P.O.Box32322SMB,GeorgeTown,GrandCaymanIslands.)。
授权代表:JohnCraigPepples。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天作国际中心**层*号楼1905。
法定代表人:丁海森,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一审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丁海森,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丁海森,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申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丁海森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再终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5〕2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