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薄旭初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82执340号
案件名称薄旭初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薄旭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2执340号被执行人:薄旭初,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薄旭初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泰中知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薄旭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30000元,罚金2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因被执行人薄旭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薄旭初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以及其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发现其持有400股大胜达股票,股票代码为603687,本院委托华泰证券公司售卖后得执行款3146.86元,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M×××××、苏M×××××、苏M×××××的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以及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2.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江苏省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薄旭初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薄旭初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薄旭初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6.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薄旭初户籍地现场走访,并向靖江市玉皇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泰中知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条涉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