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08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尚艺理发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市区长社路东段北侧。
经营者:黄月锋。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尚艺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