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3007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宝,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