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844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藁城区黄娟莲电子商务服务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顺中村。
经营者:黄娟莲。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黄娟莲电子商务服务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