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82号之二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东城锦绣五金综合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城锦绣路清华苑小区南商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46C5Y3H。
经营者:周鹏升,男,198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东城锦绣五金综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6月30日,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宝丰县东城锦绣五金综合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宝丰县东城锦绣五金综合店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