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020号原告:上海维沙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程军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威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维沙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威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维沙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维沙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维沙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上海维沙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