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75号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龙路段狮龙路莞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拿甘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崇义,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杰雄,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泗联大潮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被告:东莞市寮步百荣���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红荔路(横一街*号)。
经营者:黎锡钦,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本院受理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百荣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