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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06号
案件名称张涛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涛,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振山,深圳市十盏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06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九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李振山。

被告:深圳市十盏灯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张涛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被告深圳市九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凤电子公司)、被告李振山、被告深圳市十盏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盏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涛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京东公司、九凤电子公司、李振山、十盏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九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振山、被告深圳市十盏灯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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