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华与苏州帝通铁艺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711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苏州帝通铁艺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苏州帝通铁艺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711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帝通铁艺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西村。

法定代表人:范杏龙,总经理。

原告吴华与被告苏州帝通铁艺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华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