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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民辖终273号
案件名称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辖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28。

法定代表人:吴宏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甲1号院1号楼4层413。

法定代表人:田丽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灿星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唐德公司)及原审被告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灿星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2016)京73民初47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唐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TheVoiceof…》节目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

TalpaContentB.V.在中国注册了相应的商标。

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和播出。

Talpa公司向制作公司提供制作宝典,并派出技术专家去现场指导,确保节目制作达到Talpa公司的要求。

第1-4季的节目模式许可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均约定,《中国好声音》的制成节目和节目模式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thevoiceofchina”和节目标识(无论注册是否),其知识产权都归属Talpa公司。

2016年1月28日,TalpaMediaB.V.(“TalpaMedia”)和TalpaGlobalB.V.(“TalpaGlobal”)与浙江唐德公司签署了节目模式许可合同。

2016年5月10日,TalpaContentB.V.(“TalpaContent”)和TalpaGlobal共同向浙江唐德公司出具授权书。

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浙江唐德公司获得独家授权在五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并行使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

同时TalpaContent和TalpaGlobal明确授权浙江唐德公司在许可期限内,针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以浙江唐德公司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鉴于Talpa公司的《TheVoice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而且随着《中国好声音》第1-4季在中国的热播,该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的名称“中国好声音”和“theVoiceofChina”应当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予以保护,又由于节目标示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极高知名度,相关节目标示应当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但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未经授权的第5季《中国好声音》。

上海灿星公司是涉案侵权节目的制作方,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和推广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的涉案侵权节目,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示。

世纪丽亮公司协助上海灿星公司进行涉案侵权节目的推广和组织海选,并负责主办涉案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其中包括北京赛区的海选。

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包含“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标示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浙江唐德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

故浙江唐德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Voiceof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

2、请求判决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浙江唐德公司的商标标示或相似的商标标识。

3、请求判决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在腾讯网和法制日报上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请求判决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向浙江唐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亿元。

5、请求判决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承担浙江唐德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全部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费用1000万元。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均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海灿星公司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法裁定驳回浙江唐德公司的起诉。

理由是:一、本案中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本案不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

世纪丽亮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杨浦逸仙路25号同济晶度大厦909室,其招聘信息显示该公司主要经营地为该地址,所招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地址均在上海杨浦逸仙路25号;

经与该公司确认,其实际经营地确实在上海,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世纪丽亮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

上海灿星公司与世纪丽亮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本案北京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上海灿星公司住所地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本案明显没有认定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不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

浙江唐德公司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包含了“中国”及“China”,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情形,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浙江唐德公司请求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应该也不可能得到支持,本案显然没有认定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属于专属管辖所规定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另外,浙江唐德公司在其起诉状中主张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注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关系,应当分别立案起诉,且其中注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明显不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案件的受理范围,而应当分案处理并移送上海灿星公司住所地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浙江唐德公��诉称的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彼此独立的行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不能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应为分案处理的两起案件,因此,浙江唐德公司对上海灿星公司的有关主张,依法不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

浙江唐德公司仅提供证据说明世纪丽亮公司为除北京等地以外校园海选主办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世纪丽亮公司就上海灿星公司被诉称的有关侵权行为与上海灿星公司具有任何共同行为的合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世纪丽亮公司与上海灿星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

因此,浙江唐德公司对上海灿星公司的诉讼主张,应当另案提出,该案不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四、浙江唐德公司对上海灿星公司的有关诉讼请求内容,已经有许可人Talpa公司就相同的行为内容向香港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其相同的内容的案件不应再由法院主管。

浙江唐德公司有关权利的许可人为Talpa公司,Talpa公司已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且在该仲裁案件中提出了要求制作公司(即上海灿星公司)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请求,并且对上海灿星公司的行为要求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将Talpa公司的仲裁请求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事项相比较,已完全涵盖本案诉讼请求要求及并大于该内容。

因此,在许可人Talpa公司已就相同的行为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相应请求范围均包含本案请求范围的情况下,本案与前述仲裁显然构成重复诉讼,不应该再由法院主管。

针对管辖权异议,上海灿星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世纪丽亮公司在中华英才网刊登的招聘信息网页打印件,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用以证明世纪丽亮公司所招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地址均在上海杨浦逸仙路25号,世纪丽亮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杨浦逸仙路25号同济晶度大厦909室,浙江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不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

该网页同时载明:“世纪丽亮公司作为中国好声音全国校园海选组委会,全国独家授权运营方携手灿星制作、梦响强音共同推进校园海选工作”。

2、Talpa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部分译文。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中间裁决及部分译文,证据2和3用以证明Talpa公司已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且在该仲裁案件中提出了要求制作公司(即上海灿星公司)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请求,并且对上海灿星公司的行为要求梦响强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材料载明仲裁申请人为TalpaGlobalB.V.,被申请人为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华文公司)、梦响强音公司。

浙江唐德公司对相同内容再次提出诉讼主张,构成重复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本案应当仲裁裁决,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应当驳回浙江唐德公司的起诉。

世纪丽亮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由上海灿星公司住所地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是:一、本案中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本案不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上海灿星公司住所地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不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即便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因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也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上海法院审理,世纪丽亮公司同意本案由上海灿星公司住所地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二、浙江唐德公司诉称的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彼此独立的行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不能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应为分案处理的两起案件。

浙江唐德公司仅提供证据说明世纪丽亮公司为除北京等地以外校园海选主办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世纪丽亮公司就上海灿星公司被诉称的有关侵权行为与上海灿星公司具有任何共同行为的合意,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世纪丽亮公司与上海灿星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

因此,浙江唐德公司对上海灿星公司的诉讼主张,应当另案提出,该案不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本案明显没有认定���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不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

浙江唐德公司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包含了“中国”及“China”,明显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浙江唐德公司请求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应该也不可能得到支持,本案显然没有认定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属于专属管辖所规定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另外,浙江唐德公司在其起诉状中主张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注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关系,应当分别立案起诉,且其中注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明显不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案件的受理范围,而应当分案处理并且世纪丽亮公司同意本案移送上海灿星公司住所地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世纪丽亮公司就管辖权异议提交的证据与上海灿星公司提交的证据1相同。

针对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浙江唐德公司认为: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浙江唐德公司提交的证据(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864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3月10日,上海灿星公司宣布启动2016《中国好声音》全国校园海选活动,并宣布主办方为世纪丽亮公司。

证据(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451号公证书载明,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作为2016《中国好声音》校园海选活动的主办方,在北京���开展校园海选活动,并大量使用了浙江唐德公司的商标标识;

2016年6月12日,上海灿星公司在北京召开2016《中国好声音》发布会。

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包括北京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有关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浙江唐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侵权的判定,也包括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在北京市举行的校园海选及发布会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涉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主张。

另外,“中国好声音”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在国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本案审理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有关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针对“本案明显没有认定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不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的理由,浙江唐德公司认为,管辖权异议程序解决的问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涉案标识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有证据支持该驰名商标的认定等问题,应在实体阶段进行审查,和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并没有关系。

三、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行为紧密关联,构成对浙江唐德公司的共同侵权,不应分案处理。

“2016中国好声音”的举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节目宣传、全国海选(含各个城市海选)、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等多个环节。

各个环节紧密关联、不能分割,否则整个节目就无法完成。

没有上海灿星公司的宣传推广,世纪丽亮公司主办的海选活动就不能顺利举办;

没有世纪丽亮公司主办的海选活动,上海灿星公司的制作也无从谈起。

浙江唐德公司的证据证明,在上述紧密关联的环节中,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大量使用了涉案标识。

因此,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构成对浙江唐德公司的共同侵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而不应分案处理。

四、本案与香港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不重合也不冲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主管权。

香港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是Talpa公司和星空华文公司、梦响强音公司之间因《模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本案是浙江唐德公司因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涉嫌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和香港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虽有关联,但两案的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请求事项不同,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主管权。

综上所述,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均是已经在诉前保全程序中提出、并已经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诉前保全裁定和复议裁定中驳回的理由。

因此,浙江唐德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浙江唐德公司提交了部分证据的���印件并出示了原件,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认可该证据在诉前保全阶段已提交。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管辖权争议存在以下两个焦点问题:一、本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二、本案是否属于一审法院管辖。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问题。

上海灿星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仲裁事项且尚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故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

对此法院认为,Talpa公司与星空华文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之间签订的《模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确有仲裁条款的约定。

也正因为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正在依Talpa公司申请对其与星空华文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之间的合同争议进行仲裁。

而本案是浙江唐德公司针对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所提出的民事���讼。

两案虽有关联,但两案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请求事项不同,故本案与香港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并非同一纠纷。

上海灿星公司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情况不同,并不当然适用于本案。

因此,本案不属重复诉讼。

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认为,本案违反法律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浙江唐德公司主张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涉嫌侵权,并提交了有关上海灿星公司制作的“2016中国好声音”在北京市开展校园海选以及“2016中国好声音”在北京召开宣传片发布会的媒体报道的证据,指控在相关校园海选及发布会中使用的标识侵害商标权及未注册驰名商标,构成侵权,故北京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此外,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上海法院审理。

对此法院认为,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的证据仅为世纪丽亮公司在中华英才网刊登的招聘信息网页打印件,虽然该招聘信息显示的岗位位于上海,但仅凭招聘信息尚难以证明世纪丽亮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杨浦逸仙路25号同济晶度大厦909室,故应以世纪丽亮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甲1号院1号楼4层413为其住所地。

由于世纪丽亮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辖��,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而上海灿星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上海法院有管辖权,依据法律规定,在几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还提出,本案违反法律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上海灿星公司制作的“2016中国好声音”在北京市开展校园海选并召开宣传片发布会,而浙江唐德公司的请求理由中涉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并包括上述在北京市举行的校园海选及发布会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节目标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程序解决的问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涉案标识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有证据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等问题,应在实体阶段进���审查。

鉴于本案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还主张,本案应当分案处理。

对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2016中国好声音”的举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节目宣传、全国海选(含各个城市海选)、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等多个环节。

各个环节紧密关联、难以分割,否则整个节目就无法完成。

浙江唐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显示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共同主办了相关校园海选、宣传推广活动,上海灿星公司提交的世纪丽亮公司在中华英才网上的招聘信息网页亦载有“世纪丽亮公司作为中国好声音全国校园海选组委会,全国独家授权运营方携手灿星制作、梦响强音共同推进校园海选工作”的内容,上述紧密关联的环节中,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使用了涉案标识。

因此,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实施的浙江唐德公司所指控的民事侵权行为密切关联,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而不必分案处理。

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关于本案应当分案处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驳回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海灿星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与香港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并非同一纠纷,本案不属重复起诉,应由法院主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法院关于本案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认定错误。

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需要分案处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唐德公司答辩认为:一、本案与香港仲裁不重合也不冲突,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有关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行为紧密关联,构成对浙江唐德公司的共同侵权,不应分案处理。

本院查明,2016年9月20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而上海灿星公司针对本案所提出的管辖权争议亦包含了本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及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两个争议点。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问题。

上海灿星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仲裁事项且尚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故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

上海灿星公司所述仲裁问题系Talpa公司基于其与星空华文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之间签订的《模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对其与星空华文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之间的合同争议进行仲裁。

虽然本案所涉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与香港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存在关联,但两案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请求事项不同,故本案与香港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并非同一纠纷。

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浙江唐德公司与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均非仲裁条款的签约方,双方之间亦未签订仲裁条款将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授予仲裁机构,故上海灿星公司并不能以香港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及相关仲裁条款为法律依据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司法管辖权。

故上诉人上海灿星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

本案中,浙江唐德公司主张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涉嫌侵权,并提交了有关上海灿星公司制作的“2016中国好声音”在北京市开展校园海选以及“2016中国好声音”在北京召开宣传片发布会的媒体报道的证据,指控在相关校园海选及发布会中使用的标识侵害商标权及未注册驰名商标,构成侵权,故北京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地。

此外,世纪丽亮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甲1号院1号楼4层413,而该地址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世纪丽亮公司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并据此认为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上海法院审理。

但世纪丽亮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的证据仅为世纪丽亮公司在中华英才网刊登的招聘信息网页打印件,虽然该招聘信息显示的岗位位于上海,但仅凭招聘信息尚难以证明世纪丽亮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杨浦逸仙路25号同济晶度大厦909室,故仍应以为世纪丽亮公司注册地为其住所地。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世纪丽亮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海灿星公司上诉还提出,本案违反法律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因浙江唐德公司起诉所主张的请求及理由中涉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并包括上述在北京市举行的校园海选及发布会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节目标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主张。

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上诉人上海灿星公司所提涉案标识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有证据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等问题,均应在法院实体审判阶段进行审查。

故上海灿星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上海灿星公司上诉还认为本案应当分案处理。

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共同主办了相关校园海选、宣传推广活动,而在相应的活动中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均使用了涉案标识。

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行为与浙江唐德公司所指控的民事侵权行为存在密切关联,故浙江唐德公司在本案中起诉要求上海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而不必分案处理。

上海灿星公司关于本案应当分案处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灿星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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