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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东与许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074号
案件名称刘庆东与许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庆东,许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74号原告:刘庆东,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星,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纳,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许纳。

原告刘庆东与被告许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08922.7、名称“临时停车卡(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刘庆东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庆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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