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6011号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沛枫,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智镁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林泽鹏。
委托代理人:邓倩莹,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智镁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