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5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如家快捷宾馆,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长春六街**号。
负责人:钱汝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婷,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义乌市如家快捷宾馆为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义乌市如家快捷宾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全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如家快捷宾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