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325-1334号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博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孔慧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博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十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