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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嘉业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10337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嘉业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嘉业电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71民初1033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嘉业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619121969。

经营者:欧阳可安,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76。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TCL实业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嘉业电器店(下称嘉业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嘉业电器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CL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业电器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嘉业电器店赔偿TCL实业公司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

事实和理由:TCL实业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公司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嘉业电器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实业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TCL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嘉业电器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TCL实业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TCL实业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嘉业电器店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79288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2年6月20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视机、电子字典、电熨斗、调制解调器、光通信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录像带、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照相机(摄影)。

2020年7月9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07年1月7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7年1月6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后,续展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移动存储器、MP3播放机、继电器、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笔记本电脑、电话机、手机、网络通讯设备、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复读机等。

2020年7月9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向TCL实业公司(被授权方)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就授权方拥有的商标许可被授权方使用并进行维权事宜,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TCL、TCL王牌、TCL王、王等商标(商标附件清单中含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民事及刑事诉讼,协商和解等,被授权方以自己名义维权的,自侵权行为开始实施日起的全部侵权损害赔偿归被授权方所有,同时维权费用由被授权方承担;

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被授权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的行为,以被授权方自身名义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公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被授权方在签署日前实施了本商标授权书提及的授权内容的行为,授权方予以追认。

2020年5月27日,TCL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婷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下称岭南公证处)称,TCL实业公司发现有商家销售涉嫌侵权其商标使用权的产品,为固定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该公证处申请对相关人员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5月27日,岭南公证处公证员安桉及工作人员林殷婷随潘婷婷来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附近的一家店铺(该店铺上方挂有“嘉业电器”等字样的广告招牌)。

并监督潘婷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该店铺内工作人员表示要求购买电视机产品,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潘婷婷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了货款340元,该店铺的工作人员交给潘婷婷货物一件、收据(NO013733)一张。

林殷婷使用手机对该店铺外观、内部状况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

离开店铺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的货物及取得的票据进行了拍照、密封,密封后交由潘婷婷自行保管。

上述过程共拍摄照片22张。

2020年6月30日,岭南公证处出具(2020)粤佛岭南第4734号公证书。

2021年3月23日,TCL实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庭审中,TCL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岭南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本院现场打开封存实物的包装箱,里面有液晶电视机一台、收据一张、支架一对、遥控器一个。

电视机屏幕的正面底部显著位置标注“”标识,该标识中的“TGL”为大写、加粗的英文字母,“王牌”两字经过一定的艺术化处理,其中“王”最上面一横较粗,并且向右延伸。

收据编号为NO013733,开票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金额为340元,收据左下角盖有“中山火炬开发区嘉业电器店收款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TCL实业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附合格证书和3C认证,也未记载生产厂家信息;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TGL王牌”标识与第4190928号“”的字形、读音、整体结构上构成近似;

而“TGL王牌”中的“王”字作了变形处理(具体体现为“王”字上部横笔涉及为向右的子弹造型,下边两横右边为突出的箭头造型)且突出使用,与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在文字上的字形、读音、整体结构上基本相同。

TCL实业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830元、购买产品费340元、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2830元。

为证明其主张,TCL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岭南公证处于2020年7月7日开具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发票编码为37035640,备注中载明“公证书编号:(2020)粤佛岭南第4734号”】。

除上述证据及购买产品相关票据外,TCL实业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嘉业电器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另查,“TCL王牌彩电”荣获2005年度《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证书及奖牌、《中国家庭消费十大电视机信誉品牌》《全国畅销品牌》证书,并被评为该年度《最佳外观设计品牌》《最具人气品牌》《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

2005年12月,“TCL王牌”薄典B03、银弧A71电视机产品荣获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和中国家电网颁发的《畅销型号》证书。

2006年2月28日,“TCL王牌”电视机荣获中国电子报颁发的《2006年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证书。

2014、2015、2016、2017年,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获得RF睿富全球排行榜资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

又查,嘉业电器店是成立于2012年7月13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欧阳可安,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第2卡,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本院认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TCL实业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普通许可使用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等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授权委托书的记载,TCL实业公司有权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自身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涉案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授权的被授权人,TCL实业公司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涉案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嘉业电器店销售的问题。

TCL实业公司依法委托岭南公证处对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公证取证的过程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嘉业电器店亦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岭南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佛岭南第4734号公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认定嘉业电器店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对有关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然后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和要部观察比较,并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系同一种商品,均为电视机。

被控侵权电视机上突出使用了“”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庭审比对,该标识中的“王”字经过一定的艺术化处理,最上面一横较粗,并且向右延伸,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792882号“”商标相同,整体标识与第4190928号“”商标构成近似。

因此应当认定嘉业电器店销售的产品为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嘉业电器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嘉业电器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TCL实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嘉业电器店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嘉业电器店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嘉业电器店应向TCL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

被告嘉业电器店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嘉业电器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嘉业电器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嘉业电器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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