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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高义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15809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高义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高义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5809号原告: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国贸广场18-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86Q。

法定代表人:许德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星,福建纵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福建纵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高义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X1PE4XR。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原告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高义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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