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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奥贵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557号
案件名称张雄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奥贵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奥贵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57号原告:张雄,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奥贵家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王纪洪,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燕平,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杰,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雄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奥贵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雄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回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

同日,原告张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雄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张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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