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茂,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召泽,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茂因与被上诉人杨召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周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周茂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杨召泽未作答辩。
杨召泽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
杨召泽起诉请求:1.判令周茂立即停止对杨召泽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124068.6)的侵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周茂赔偿杨召泽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3.判令周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杨召泽系名称为“一种浮球阀”、专利号为ZL200610124068.6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周茂未经杨召泽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杨召泽的专利权。
周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杨召泽指控周茂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
杨召泽提交的证据显示,周茂涉嫌在淘宝网站开设网络店铺,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涉案侵权产品发货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由于涉案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因此可认定广东省广州市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广东省广州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周茂以其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周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茂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杨召泽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9)粤佛岭南第8961号公证书和物流信息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记载,杨召泽在周茂经营的淘宝店铺“天天厨具配件”上购买了1个304浮球阀连扁球(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邮递方式寄送该被诉侵权产品,其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码:716××××5476,物流跟踪:2019-11-1113:46:02包裹正在等待揽收;
2019-11-1122:35:23【广州市】百世快递广州番禹沿浦分部收件员已揽件。
”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
在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
本案中,杨召泽对周茂提起诉讼,主张周茂在淘宝店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
杨召泽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物流记录等证据,初步证明周茂通过网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被诉侵权产品从广州发货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即销售地位于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辖区内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杨召泽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周茂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周茂以其住所地位于玉林市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李锋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23日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涉案专利 “一种浮球阀”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610124068.6)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召泽。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周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
在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