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90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2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86号(杭州海外海通信大厦13层1325号)。
法定代表人高琼燕。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美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