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204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云集餐馆,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泉睿社区阳高村谷宜塘组8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连。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云集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