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南城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14579081-6。
法定代表人:夏孟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新发东路**号****栋。
组织机构代码:58409362-5。
法定代表人:蔡雅惠,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欢欢工艺品商行。
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号仓库*栋****号。
经营者:李晓磊。
上诉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下称荣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璟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龙璟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欢欢工艺品商行(下称欢欢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8××××.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欢欢商行作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荣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荣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荣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从龙璟公司的诉请事项与诉状内容看,假如上诉人的产品构成侵权,龙璟公司主要追究的是上诉人生产侵权产品的责任,其诉请欢欢商行停止销售的行为属次要行为。
而上诉人所谓的主要侵权行为即生产行为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加适合。
而且对于龙璟公司立案时所提交的实物,上诉人现在也没法进行质证,据此,如果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会导致所谓侵权人的产品在全国各地法院都面临诉讼的风险,进而浪费司法资源并使得“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落空。
综上意见,上诉人认为将本案移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易于查明案件事实,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被上诉人龙璟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璟公司以荣军公司制造、销售及欢欢商行销售侵害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公证购买的公证书以证明其在欢欢商行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
欢欢商行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龙璟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据此,对于荣军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荣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