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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贝雷有限公司与王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16民初2839号
案件名称勃贝雷有限公司与王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勃贝雷有限公司,王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39号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霍斯弗利路霍斯弗利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StuartJohnLockyear),知识产权部长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城,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天津正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燕娜,天津正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诉被告王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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