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潮州市潮安区坚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施智攀、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012号
案件名称潮州市潮安区坚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施智攀、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坚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施智攀,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12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坚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灿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施智攀,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坚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智攀、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048475.8、名称一种可简易卷收手提带的杯】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坚宝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坚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坚宝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