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12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c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706号。
法定代表人:马瑞,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cc.)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cc.)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c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cc.)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c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