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346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福兴床上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新围仔179号2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05。
经营者:程荣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福兴床上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朗福兴床上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3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