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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延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706号
案件名称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延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延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06号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辰,男,系石家庄市长安区业主,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延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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