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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瑞庆与谢昱顺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776号
案件名称黄瑞庆与谢昱顺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瑞庆,谢昱顺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76号原告:黄瑞庆,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住台湾新竹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辉,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昱顺,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黄瑞庆与被告谢昱顺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黄瑞庆于2016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瑞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瑞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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