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黄甲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83600089647。
经营者:陈建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344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茂盛卫浴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服务区**号。
组织机构代码:L4065289-0。
经营者:林文应。
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因与被上诉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茂盛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上诉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茂盛卫浴商行购买涉案产品,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系侵权人。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无论是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茂盛卫浴商行的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均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福州市晋安区茂盛卫浴商行和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交公证书等初步证据。
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5]21号)的规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福建省南安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至于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是否确实是本案侵权人,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毅华代理审判员 李 然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