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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吕圣强、黄少平、吕烈忠、马灶洪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11089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11089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吕圣强、黄少平、吕烈忠、马灶洪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110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吕圣强,吕烈忠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089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圣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吕烈忠,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圣强、吕烈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圣强、吕烈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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