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45号原告: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
法定代表人:洪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谌杰君,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洋裕厨具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关开畅。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金一洋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关艳。
被告: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LEIZHANGSCHLITZ。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洋裕厨具经营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金一洋酒店用品经营部、英联斯特(广州)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201210319669.8、名称“一种石板烤箱”】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