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粤0104刑申5号原审被告人孙建雄、王世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穗越法知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建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王世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被告人孙建雄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原审判决定罪量刑,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