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被执行人:兴化市诺诺百货商店,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张万村1巷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龙。
本院受理的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诺诺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诺诺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