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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赵福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9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赵福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赵福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初158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福洲,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孝昌县城区北京西路***号。

工商登记注册号:4209213716169。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福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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