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博来工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华企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085号
案件名称浙江博来工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华企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博来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华企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85号原告:浙江博来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傅月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企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金立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杨益,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来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企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博来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博来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博来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